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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

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,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进行约定,如果约定归各自所有,并且第三人知道这一约定,那么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,应当以该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进行清偿。

以下是具体情形:

1. 夫妻财产约定 :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、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、部分共同所有。

2. 书面约定 :这种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,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。

3. 债务清偿 :如果第三人知道夫妻间的财产约定,并且债务是在这样的约定下产生的,那么该债务应由产生债务的一方个人财产清偿。

4. 个人债务 :以下情形下的债务通常视为个人债务:

一方婚前所负的债务;

一方未经对方同意,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且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;

一方未经对方同意,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;

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。

5. 债权人权利 :债权人主张权利时,通常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,除非能证明债务为个人债务或符合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。

请注意,以上信息基于提供的参考信息,具体法律适用可能随时间和司法实践有所变化。如果您需要最新的法律咨询,请咨询专业律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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